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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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5篇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直以来,我国公安局机关在开展有关工作的过程中,积极以“以人民为中心&r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5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5篇

篇一: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

 的 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直以来,我国公安局机关在开展有关工作的过程中,积极以“以人民为中心”作为重要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我国各项政策要求,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发挥了促进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多种原因和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公安执法活动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再加上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公安机关的执法行动更加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公信力的提升。本文首先对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探究了公安执法规范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一)积极方面

 从总体上来看,自从我国公安部在 2008 年开始将执法规范纳入到“三项建设”中来以后,我国的公安执法工作就处于稳步推进之中。无论是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内部各个部门还是各个警种,都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和任务特点进行了一系列的执法规范的探索,为了加强执法规范的建设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同时,公安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对于案件的程序规定,这些都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制保障,也为有关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约束。除此之外,各个地区的公安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执法证据,无论是进行任何案件的侦办工作,都采取全程的录音录像,实现整个执法行为的透明公开,一旦出现执法不规范的或者是有争议的行为,那么也能够实现有据可依。还有部分公安机关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社区群等平台,将公安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起来,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到执法活动的监督中来。

 (二)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地域较广,各个地区或地域之间的文化、经济等发展不均衡,并且公安机关因为其自身工作的特点,设立有较多的层级和部门,这就是使得警察数量较多,但是并不能够保证每一个警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同警种之间业

 务以及所擅长的领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基层公安机关的日常事务比较繁杂。在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我国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发展不均衡以及发展过程比较粗放的现象。对于省市级的公安机关来说,为了落实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各项要求,纷纷进行了制度的出台以及模式的创新,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但是从基层公安机关方面进行分析,多数基层公安机关并么有完全意识到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在执法人员素质建设和能力提升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漏洞。

 其次,在近年来,公安局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执法规范规定细则,这些细则本身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实践性,其制定的基础是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要求有关民警能够根据所出台的制度和规定进行执法行为。但是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大部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的过程中认为这些制度法规比较严格,还有一小部分的执法人员无视有关制度的规定,滥用执法权力。在我国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的公安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身上承担了较重的责任和社会义务,但是二者并不能实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使得在比较复杂的环境之下,执法规范制度的难以落实。

 最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群众的思想也发生的变化,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逐渐向着被服务与

 服务方向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执法行为的片面看法影响着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法的结果。在科学技术的支持下,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这也使得公安机关的部分执法行为被迫透明公开。若是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那么人民群众可能就会放大这一行为,成为媒体和公众议论的中心。同时,在媒体报道的推动下,因执法不规范所引发的后果被最大化,这些网络舆论新闻也影响着人民群众对于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的看法。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治公安建设还不够健全完善

 公安机关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主要作用是引领和示范,也就是说需要利用法治的思维进行公安机关难点问题的解决和突破,而要想实现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那么就需要将工作的中心转移到制度建设中来。目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公安建设的关键时期,不健全和完善的法治公安建设可能会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法治规范不执行或者是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的程序要求,在解决群众问题以及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质量和效率较低。

 (二)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较差

 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来说,除了公安机关自身来说,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安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来自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支持和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效率。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建设以及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在发挥调控职能以及社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矛盾,部分群众因为自身不满的情绪往往会选择与执法人员产生冲突,并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会法治体系,也容易导致执法人员消极情绪的产生。

 (三)执法人员缺乏规范意识和法治理念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体的执法人员本身,这也是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于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来说,因为地区发展以及部门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执法人员的规范意识比较欠缺,并且自身的法治理念薄弱,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够自觉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具体要求。执法人员都不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的规定和制度,那么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就是人民群众对执法公信力的缺失,也就不会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有关的执法工作。

 (四)监督评价制度的缺失

 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来说,有关公安机关应该利用考核评价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这样能够更高质量地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我国部分公安机关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并且将办案数量、刑拘人数以及罚款数额等作为评价考核的指标,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许多执法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任务而进行执法行为,这不是进行执法活动的目的,也不符合执法活动规范化建设的本质要求。

 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执法规范化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的执法规范化管理体系是实现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保障。首先,虽然公安机关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比较科学的执法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一体系的相关细节和内容还需要继续完善。公安机关要想实现执法规范化管理体系的改革完善,那么必须落实以审判为基础的诉讼制度,并且还要重视执法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引导执法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

 其次,公安机关还应该加强自身内部的建设。现阶段,公安机关出现了新的警种、新的业务办理以及新的工作模式,公安机关内部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对每一种类型的执法人

 员的执法职能进行统一,将执法的监督力量进行整合,实现执法活动建设的规范化、专业化以及精细化。

 最后,各公安机关还应该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内部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起网络执法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各种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和运用,为方便人民群众和执法人员,可以开通网上执法业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

 执法工作人员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体,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这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率。首先,其需要做到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自觉接受相关的执法培训和教育工作;其次,重视执法思維的培养和转变,要求执法人员既能够进行法治工作,同时还能够进行德治工作;同时,增强责任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搜集和证明工作;除此之外,要重视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能够自觉接受信息技术以及媒体素养的提升工作,提升执法工作的效率,产生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

 现阶段公安机关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人员进行的监督工作,而是社

 会公众利用媒体平台对执法人员进行的网络监督。综合以上这两方面的监督内容,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本质上的重要作用。因此在进行监督工作的过程中,还应该针对可能出现的执法问题制定执法质量终身负责等责任制度,规范整个执法活动的流程。对于执法行为考核来说,有关公安机关应该对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改革和创新,逐渐将民众意见作为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这也对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虽然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其本身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较低以及评价监督工作不到位等。要想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率,那么就需要健全和完善执法规范化管理体系,重视公安机关执法队伍的培养,同时还应该对传统的评价和监督模式进行改革创新,这样才能够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篇二: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科

  陈久辉

  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看家本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因此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转变执法观念,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分析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对推动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存在问题 (一)立案不实不及时。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催不立,民警在办案中对一些损失少、情节轻的案件往往是不催不立,错误地认为这些案件被害方不会去计讲,会自然消失,就把案件搁在一边;二是立案不及时,案件发生后,经过初查,对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常出现查到最后,予以处罚时,才呈报立案,出现办案程序违法。

 (二)以罚代拘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现有公安机关不能保证吃“皇粮”,公安经费开支大,财政无法保障,为了保证工作正常运转,要解决经费问题,只得搞“创收”。尤其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高额罚款案件中,常出现以罚代拘现象。我局 2003 年因赌博、卖淫嫖娼被处罚的案件,给予罚款处罚的占总处罚人数的 95%,有的该予治安拘留的,也作罚款处理。这些做法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的力度,在群众中产生了“公安只抓‘收入’”的不良影响。

 (三)调查取证不全不细。由于受陈旧和落后的执法观念的影响,许多民警对当前的执法规范转不过弯子来,错误地认为公安执法工作可以粗一点。一些民警在办案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违法人员时,由于讯问能力差,常出现动手动脚现象。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违法人员的辩解,就认为他们不老实交代、狡辩等等,而没有细听辩解和供述,对辩解的问题更没有认真去查证。对证人取证时,过于笼统简单,没有考虑到证据的“三性”,就把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来使用。

 (四)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1、治安案件处罚结果没有通知被侵害人,剥夺了被侵害人的诉讼权利;2、先罚后裁、先送达后裁决案件屡有发生,特别在对赌博和卖淫嫖娼案件处理时,裁决前要求行为人先交款和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再放人的现象较为普遍;3、治安传唤中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混用,对不是当

 场违反治安管理人,也采用口头传唤。

 (五)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少数民警存在特权思想,自身业务水平不高,证据意识不强,执法随意性大,认为只要有犯罪嫌疑,不论嫌疑程度如何,就要求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特别是上级公安机关开展的专项打击整治工作中,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排名挤前,就出现滥用强制措施现象,以致出现大抓大放。

 二、形成原因 (一)各单位查处率相互比较,滋生立案不实。在年度的执法考核考评及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中,把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率作为考核内容之一,一些基层单位为了提高查处率,得到更高的分数,一方面对没有查处的案件就不报立案;另一方面基层单位的领导对先查后立、不催不立的程序不合法现象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操作,以致出现立案不实和不及时这一顽症。

 (二)公安经费紧缺,导致以罚代拘。按照现有地方财政拨给公安的经费,远远不够使用(2003 年我县财政拨给公安经费 3704 万元,而我局实际支出达 4719 万元),以致基层执法单位及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因经费不足而压力重重,分散了工作精力。由于公安机关“皇粮”不够吃,又没有其他的收入,唯一的办法就是想方设法搞“创收”,

 再向财政追加公安经费,否则追加经费也只是一句空话。因此,公安机关不得不在“创收”上动脑筋。为了把“创收”搞上去,只好对更多的案件罚款,以致出现以罚代拘这种现象。

 (三)执法者素质不高,警力严重不足。近些年来,公安队伍不断扩大,进入公安队伍的新警来自不同院校。虽然上岗前有过短期的培训,但由于公安业务性强,涉及面广,难以全面培训。民警上岗后又因工作繁忙,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自学时间少,又懒于学习,单位组织培训少,又缺乏传、帮、带,民警的执法水平难以得到提高。另外,现有的警力与总人口比例相差很大(我局警力与我县常住人口比例仅占 5.8% 00 )。民警在工作中往往这起案件尚在取证阶段,另一起案件又得查处,加上专项斗争、基础防范、接处警、群众性事件处置、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大量警力投入,常使民警疲惫不堪,没有足够精力投入调查取证中,以致出现民警对案件能拖则拖,能推则推。

 (四)监督力度不够,执行制度不严。现有的公安执法监督与前些年相比,力度已经有了明显的加大,但仍存在着监督力度不够和监督工作滞后的问题。事前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力度不大,虽然有公示、公开有关制度,但还是流于形式,一些办案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制度,没有自行监督;事中监督的法制部门在审核时,由于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审核中也存在着迁就现象,监督工作没有完全到位;事后监督

 由于怕影响公安机关声誉,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评判记分的没有记分,该追究错案责任也没有追究。

 三、工作对策 (一)转变执法思想,强化以民为本理念。法律是靠人来执行,公安机关是执法的主力军。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重执实体,又要重执法程序;既要严格、公正执法,又要做到执法形式文明;既要坚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又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工作中我们应该明白“为谁执法”、执法应该“依靠谁”这个道理,牢固树立周永康部长所提出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制意识”,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把“以民为本”的理念,在执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关键问题就是要解决好作风问题。好的作风就会产生亲和力,形成凝聚力,激发创造力。工作作风不实,就不可能做到“为公”、“为良”。要切实加强对全体民警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民警工作的自觉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引导民警;要多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对群众反

 映的问题千方百计去解决好,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应当从全局观念出发,急群众所急,应该自觉地考虑到群众有困难才找我们,要不惜一切代价帮助解决。只有这样,群众才会向我们吐真情,讲真话,我们的工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只有这样才使群众满意,才能树立公安机关的声威。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警力素质。针对当前警力素质较低,公安业务和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要树立向科教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的观念,切实加强在职民警的岗位培训,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针对性,注重实用性;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使民警从单一型向“一警多能”的方向发展;办案单位每周利用半天时间开展公安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以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要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做法,努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真正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领导岗位上来。对不适合做公安工作的在职民警,进行离岗培训,经考试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辞退,以纯洁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当前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经费紧缺的实际,要合理配置警力资源,尽可能按照民警的个人特长来安排其工作岗位。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报告工作,争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谅解和支持,尽最大努力争取经费,解决公安工作经费紧缺问题。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考核制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公安执法监督是公安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廉洁高效的重要途径。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把监督工作深入各个执法环节,法制、政工、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及业务部门要形成监督合力,尽量做到关口前移,要经常组织人员到办案单位抽查案卷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严格、公正执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虚心接受外部监督,对外部反映公安的执法问题要做到一查到底,并做好监督反馈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工作网上考核,从我局实行网上考核工作以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办案推、拖现象和立案不实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遏制。为了防止网上考核中出现的虚假现象,要经常组织力量到考核单位开展抽查,堵塞考核中出现的漏洞。要不断加强监督、考核制度建设,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抓好执法工作,使公安执法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

 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

 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自己有时会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

篇三: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发言材料

 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公安法律法规的过程。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是公安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而公安民警正确的运用公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维护国家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本地的执法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谈些看法。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1、执法趋利严重,滥施罚款和以罚代拘,导致案件降格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限制,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不能正常保障,导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案件中,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劳教的违法犯罪人员,降格作罚款处理, 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等。这些做法偏离了立法精神,忽视了社会效益,在群众中造成了“犯罪犯法可以赎买”的错觉。

 2、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前公安执法中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办案中随意行使裁量权,对于二人以上和共同违法案件,不考虑从轻或从重情节,不进行综合平衡,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正,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

 度的失调。第二、随意扣押、没收财物,甚至扣押财物而不出具合法的手续,特别是对外来人口违法的案件,暂扣物、暂扣款管理混乱,对赃款赃物、违禁品的没收不上报审批,自行决定。第三、强调形势或专项斗争需要,凑人头数而随意“顶格”处罚或降低办案要求。第四、随意盲目执法,随意传审嫌疑人,动不动就给当事人戴手铐罚跪罚站,甚至动手动脚,造成群众投诉,执法被动。在执法检查中,随意性较大,想检查就检查,不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民、干扰经营者正常活动的现象突出;有的搞行政不作为,对该发放的许可证、执照卡着不办,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敷衍塞责,引起行政诉讼。

 3、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导致执法不严。这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案重视不够;告知、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多;留置盘问和传唤混淆使用,手续不全,超期留置;送达执行重视不够,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有的滥用罚款或显失公正处罚,怕送达执行时案件可能要“翻”而不进行送达,有的甚至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弱点,达成“君子协议”,裁决前在送达回执空白上让当事人签字,以图省事;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不作保全或保全不合法,导致行政诉讼时的被动或败诉。

 4、执法程序不配套,执法手段和措施滞后。一方面,对留置盘问、强制约束、搜查、取缔、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作为查处治安案件的必要手段明确不够,执行程序和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法律文书,实践中往往把刑事案件中的搜查、扣押等手段用于办理治安案件;

 另一方面,对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如何办理程序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随着执罚分离制度的实施,此问题将更突出。

 5、执法透明度不高。当前公安机关的执法规定、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纪律、执法监督途径等规定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群众搞不清,缺乏了解,执法监督难,因此而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普遍存在疑虑,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二、产生公安执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1、执法者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 (1)执法观念不端正、随意性执法,这是影响执法规范化的主观因素。执法规范化与执法随意性刚好是相对的,执法的随意性就是执法的不规范,就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执法。有的民警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是个人自诩的本钱,将滥用职权当作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2)法治观念不强。法治观念是个人或社会对法治的认识、评价和感情体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制定法律的前提,是执行法律的基础,是遵守法律的保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在一些民警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中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法律束缚手脚,重打击、轻保护”的旧意识还没有完全抛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没有把保护案件当事人,包

 括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作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尤其是对程序法的执法保障作用认识不足、理解不深,这是大量出现程序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少数民警背离人民警察的性质和宗旨,把党和人民赋子的执法权力当作牟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工具。

 (3)民警业务素质偏低。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二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公安民警就要求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身体素质等多方面的素质,其中法律素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这是执法者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如果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不会运用法律,那他就没有资格从事执法工作;如果这样的人还在执法岗位上,甚至还在进行执法工作,这不仅是法治的悲哀,而且是法治的危险。我国人民警察法对警察的录用条件要求较低,在业务知识方面(法律与公安专业知识)没做规定,仅仅强调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而且公安机关进人的随意性很大、“进口”不严,民警来源庞杂,缺乏统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背景,警察与普通公民在接受现代法治理念启蒙方面,并没有多大区别。一些公安机关忽视了对民警的教育培训,使其自身素质与执法工作的需要差距越来越大,不能胜任公安执法王作。

 2、现有公安体制和警务方式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通过,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但是现有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受地方财政的制约,与公安工作、经济建设不能同步进行,造成执法活动在功利病态中恶性运作。派出所正在实行的一区一警模式,在体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便民服务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基于警力不足的现状,客观上使民警处于单兵作战状态,不利于公正执法,不利于治安案件的依法查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许多公安法律法规都制定的比较原则、规定不细,使之缺乏操作性。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许多地方笼统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对同一行为,既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中的任何一种处罚,而且在同一种处罚中可以给予最低或者最高的处罚幅度。又如“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赋予了执法者以多种可选择处罚方式和极大的权力,几乎是随心所欲,罚所欲罚,

 置被处罚一方于极大的震慑之下,既不利于被处罚方申诉及-抗辩,也缺乏严肃性,从规则上压制了被处罚一方。加上执法人员主观认识和理解不同、个人好恶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致使行为与处罚、处罚与处罚之间不平衡,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的状况,造成执法不公。

 3、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度不健全。现在对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执法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事前监督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缺乏公开、公示制度;事中监督的内部法制部门在审核时由于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审核把关不严,审核不完全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事后监督由于怕影响公安机关的名誉,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主动做当事人撤诉的思想工作,或进行私下协议,结果是变更处罚,作降格处理了事。另一方面,事后监督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得不到完全落实,该追究的责任没有追究。

 伴随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公安机关近年来强化了执法监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执法监督的规章制度,如公安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一套执法监督机制。但因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重视不够,各执法监督部门工作配合不紧、工作不力,导致了执法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理想。在监督的过程中也是注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监督;注重对执行实体法的监督,忽视对执行程序法的监督;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力,对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的一遇说情就止步退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受人情干扰,本身就不想处理。同时,行政监

 察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过少,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权力大,而监督上存在机制性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督。

 4、执法的经费保障和警力不足 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还没有真正解决公安机关“吃皇粮”问题,公安经费的多少全凭当地党政领导说了算,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公安机关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一般被概括为“一是吃饭,二是办案”。这是保障公安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最低限度或说底线。在经费不足或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维持公安机关的基本正常运转,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的默许、支持甚至与民警工资、福利挂钩的“逼迫”下,违章违规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或将刑事执法切换成行政执法、搞降格处理,用以追求与法律精神和正义背道而驰的“经济效益”一一罚款“创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乱收滥罚,其巨大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封闭半封闭到社会全面开放,由社会结构单一到多元”的重大变化,使公安工作任务倍增,但因地方财政困难、使得警不足。尽管广大民警一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仍然难以适应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使得对报警不能及时处置,只能突出抓一些重大案件,对一般案件和疑难案件侦办无力,造成办案质量不高。

 5、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环境的优劣对严格执法有较大的影响。当前,以权压法、以盲代法、长官意志、“政府”行为、社会上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执法活动产生很大冲击,加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妨碍执法现象经常出现,影响了依法行政。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向培训要能力, 转变观念,提高民警执法水平,适应执法工作需要。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靠人来遵守和维持的。公安行政执法的好坏,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是公安执法人员的素质。公安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的习惯性言行、不经意的态度均会直接影响整个公安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这些细节虽小,但对自身的伤害巨大。针对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我们要通过加强培训教育,纠正不规范的行为,强化执法规范行为养成。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要转变观念,切实消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树立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意识,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思想,自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金钱诱惑,自觉抵制人情风对执法工作的影响、干扰。一是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培训。法制部门应针对在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积极开展法制业务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并编辑相关的指导书籍,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二是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以提高民警学习法律的热情。采取法律知识竞赛、进行现场提问答题、个案点评、网上点评,或者民警相互之间进行案件自查,互相纠正、互相学习、互相提高。组织办案民警参加人民法院自侦案件的旁听庭审,实地感受控辩双方对自己收集证据的较量,进一步增强民警的证据意识、时效意

 识和程序意识。三是及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鼓励民警自学法律,对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警要予以重奖并作为人才进行培养,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

 制定公安行政程序规定,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严格规范行政扣押、证据登记保存、查封、取缔等制度,并规定相应的执行方式,增强实际操作性,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制定强制执行的制度,将查封、扣押财物的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立案查处工作,规定一般行政案件查结时间,规范接处警制度和工作在立案时明确指明办案责任人,以杜绝行政案件立案、查处的随意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和失职行为。

 严格许可证执照发放、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实施细则,严格各项办证制度,从程序上有章可循。

 3、深化公安改革,改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针对公安机关面临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等因素,大胆进行公安体制改革,把机构设置、后勤装备、科技设施等公安建设纳入国家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实行“利益规避”制度,使执法...

篇四: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各级公安机关是我们国家重要的司法力量,建设“法治公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公安机关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要求,向前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提升执法素质、不断健全执法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强化了执法监督,广大民警的依法履职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对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公安机关的法治建设及执法工作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就当前建设“法治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策略,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执法公信力大大增强。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执法规范意识不强。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民警执法的规范意识不强,滥用自由裁量权,存有人情案、关系案,滥用强制性措施,随意传唤、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对群众报警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等。

 二是执法体系不够健全 。个别由于经费落实不到位,办案场所建设、装备更新滞后,办案场所的升级改造进度缓慢,无法严格执行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严重制约地方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是执法方式随意任性 。在办案中“变相体罚”,辅警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等问题也有发生。个别地方采取“以罚代拘”的方式,给群众造成了“赎买犯罪”的不良影响,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意见较大,反映强烈。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 ( 一) ) 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对警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少数民警思想政

 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还有的民警职业道德差,纪律松懈、言行不当、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刑讯逼供。个别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警队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 ( 二) )。

 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教育缺位。一种“要自由不要纪律、要民主不要集中、要权益不要义务”的“宽于律己、严于他人”群体心理日益滋生,与公安严格自律、严格执法形成鲜明对比,甚至发生抵触。

 二是行业隔阂、阶层偏见的存在。警察执法强制力和政府一贯的亲民、服务、人性化管理等精神,表现为绝不一样的形式,以致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别有用心的人对公安执法形成偏见。

 三是社会风气欠佳。近年来,铜鼓县经济发展提速,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扩容提质等重点项目纷纷上马,征地、拆迁、山林、水源纠纷等引发的重大敏感案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公安机关处于风口浪尖。一线民警在处置下岗工人、征地拆迁户、上访户、山林纠纷等群体时,得不到这些群众的理解,遭遇暴力抗法的情形增多,群众对公安的信任感降低。

 ( ( 三) ) 来自社会方 面的原因。

 一是信访维稳压力巨大。公安机关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从事、参与非警务活动,在信访维稳事件中耗费很多精力。

 二是“鱼目混珠”损害形象。个别没有经过严格政审和训练、素质差的辅警混进基层;企事业单位模仿警服设计工作服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正面宣传力度不够,对公安机关文明服务形象、民警打击违法犯罪和执法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正面引导不够。

 三、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 ( 一) ) 充分认识规范执法的严峻挑战。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深水区,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建设法治公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安全意识等普遍的增强,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还有许多不适应、不协调、不和谐的地方。执法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公安工

 作进步发展、影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突出因素。

 ( ( 二) ) 努力营造良好的内部执法环境 。笔者以为,规范的执法固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制约,但更重要的是内部执法环境的改善、执法理念的转变、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艺术的提升。要 带着感情去执法。对犯罪分子的疾恶如仇,严厉打击,对人民群众的满腔热情,强化服务。要 带着责任去执法。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治安形势,全体民警都要有与时俱进的压力感、紧迫感,要不断研究新的形势、新的特点,要有忧患意识,要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置于心中。要 带着正义去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是我们维护形象的关键,要平等对待每一个被执法者,无论他们的职业差异、文化高低、贫富差距等,都要依法处理问题,把服务型管理融入执法中。要 带着能力去执法。执法者首先是懂法用法、熟悉法律,时时处处体现人权平等性、处事公开性、解决问题的公正性。

 ( ( 三) ) 大力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要加强执法思想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落实学法制度,做带头学法、懂法、用法的表率,牢固树立法治公安理念。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要切实加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要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着重提高队伍法律业务素质,大力加强基础法律知识、法律要求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学

 习培训。着力解决“使用辅警等人员开展执法活动”问题,明确执法标准,在完善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基础上,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裁量标准进行量罚,确保违法事实情节与量罚结果相适应,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要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切实解决接处警不作为问题和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杜绝采取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通知告知义务,不重视依法保障被讯问人的合理休息权利,不按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应当告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不告知,滥用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出现。切实解决调查取证不规范问题,必须确保调查取证“及时、合法、全面”。

 ( ( 四) ) 全面加强规范执法的管理监督 。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建立和健全执法管理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法制部门要从案件审核把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复议复核、国家赔偿、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以及执法过错认定的角度进行执法管理监督;督察部门要从现场执法督察、警务督察和查处群众投诉的角度进行执法管理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要从涉案财物管理和经费管理的角度进行执法管理监督;纪检、监督部门要从查处群众投诉和查处队伍违法违纪等角度进行执法管理监督。

篇五:公安执法存在问题和原因

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

 和研究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

 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

 越权处罚。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派出所擅自处 50 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 400 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办案单位或民

 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滥用强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 30 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 69 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 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

 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退赃和处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有的还搞幕后交易,退赃即放人;还有的对异地公安机关到本地办案协查不闻不问,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涉及本地企业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

 1 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 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

 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四是超越职权审批。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四)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 、“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

 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方法,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

 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

 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有好处的案件,争着、揽着、抢着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弊端。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显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造成“进、出口”不畅,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优化。现有警力配置与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目前全国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万分之十二左右,而新蔡县仅为万分之三点六。二是财政保障体制不适应。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经费普遍不足。“皇粮”吃不饱,就要吃“杂粮”,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

 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

 (四)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配套,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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