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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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供大家参考。

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该中心主要负责执行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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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奖助学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1-2名辅导员为院学生资助专员,具体组织落实本院学生资助工作。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事业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2-

  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处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本科生8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年。按照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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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按照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本科生资助标准为2000-4000元/生/年,按照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硕士生/年、13000元/博士生/年,按照《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中预科生、本科生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其中本科生资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资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关于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相关政策,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本科生资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资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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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少数民族聚居区户籍,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生/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我校的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根据《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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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办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二十三条“三助一辅”(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根据《大学关于开展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研究生开展“三助一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减免学费。根据《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五条

  困难补助。根据《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学校结合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审定资助金额,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根据《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根据《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八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二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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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的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二条

  诚信教育。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等主题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7-

  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失信惩戒。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精神,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提高案例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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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

  第二条

  高质量的教学案例是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的基础和保证。建设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有利于提高案例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是学校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条

  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的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筛选出有创新性、实用性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教学案例库建设范围包括现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适宜采用案例教学的课程。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以课程为单位,优先建设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核心课程,适度兼顾选修课程。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教学案例库中至少应包含10个案例,每个案例一般不少于1500字。案例内容应结合社会上热点问题,或领域内重点问题,或实践中代表性问题。改编、引进或购买的案例可进入案例库,但应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案例及原创性案例,原创性案例不少于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教学案例库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申报与评审采取“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办法。建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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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为2年,申报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实行主持人责任制。项目主持人及其团队须在相应课程的实践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系统讲授过申报的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熟知案例教学基本规范。项目主持人应为校内在岗教师。

  第八条

  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实行两级评审制度,即学院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给出是否立项建设的意见。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立项项目的研究、建设、经费使用、成果提供和验收以及结题后的维护和更新等。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检查时间一般在立项之后的第2年初进行。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可作出终止项目建设的决定,终止建设的项目主持人及其团队成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依据项目的预期成果进行验收。结题验收的材料包括案例文本、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材料。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及其团队成员不得再次申报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优秀原创性案例参加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对于入选“中国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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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学位案例中心”的案例,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通过立项的教学案例库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具体支出必须符合案例库建设需要,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使用,研究生院负责监督与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案例库建设应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建设过程真实可靠,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由项目内容、成果或建设过程引发的法律、学术、产权等问题引起的纠纷,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教学案例库原创性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内各单位可无偿使用。教学案例库建设方不得擅自将该成果转让或许可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大学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11-

  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印章的刻制

  1.学校印章包括校党政印章、学校钢印、校党政领导公务签名章和学校合同、财务等业务专用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到公安办理刻制手续。

  2.各学院(部)各单位刻制印章,由使用单位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并附上批准成立(变更)机构的公文,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批,由各学院(部)各单位自行到桂林市公安办理刻制手续。

  3.确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由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4.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附属单位刻制印章,按照桂林市公安印章刻制备案中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各学院(部)各单位的印章必须冠以学校法定名称。

  6.各学院(部)各单位所属科室、系、所等不得刻制印章。

  7.学校各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一般不得刻制印章。

  8.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带有校名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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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刻制印章的,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后办理刻制手续。

  (二)印章的启用

  新印章刻好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文后方能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立卷归档。

  (三)印章的废止

  1.机构变动的,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原机构印章自行停止使用,由原机构交到档案馆封存。

  2.因印章损坏而更换新印章的,需先到校长办公室预留旧印模,再到公安办理刻印手续,原印章交由桂林市公安封存或销毁。新印章刻好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下文启用新印章,停止使用原印章。

  3.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除报上级机关外,还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学校印章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各自指定的秘书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

  (一)学校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

  1.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2.学校与国内外单位签订协议、合同等,凭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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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大学合同审签流程单》用印。

  3.以学校名义颁发或补发的各种证书(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结业)证、学位证、退休证等),由承办单位编号、造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凭审批的《大学用印申请表》用印。

  4.各单位及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在校学生外出学习、实习、查资料、参观等需要开具介绍信的,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证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5.其他情况需用学校印章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审批的《大学用印申请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盖章经办人视情况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印章均由两办主任分别指定秘书负责保管和使用。

  主要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名义或经学校党委、学校授权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三)其他各学院(部)各单位印章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1.学校二级单位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

  2.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不得使用该单位印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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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等。

  3.各学院(部)各单位印章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能使用,并严格履行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四)用印要求

  1.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落款、审核人签字等信息;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原则上要求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和代用。

  2.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及时存放安全处;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3.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4.使用领导专用章须经本人签批或同意。

  5.不按规定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6.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印章。

  7.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登记内容和用印单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五)不予用印的规定

  1.落款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2.内容有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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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4.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5.内容不实或仍需核实的;

  6.未履行用印程序的。

  (六)其他规定

  1.严格控制学校印章、学校钢印、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学院(部)各单位印章或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2.用印应一次一登记,经办人均须在大学用章登记表上登记、签名。

  三、责任追究

  未按本办法刻制、管理、使用印章等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应学院(部)单位的领导责任,因故意或过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要理赔学校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之前学校发布的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部)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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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考试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监考人员责任意识、端正学生考试态度,创建学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的课程考试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生考试的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依照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考试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试题库、组织命题、试题审批、监考人员选派、阅卷评分、试卷归档、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按学校的要求,对监考人员的考前动员及培训,及时选派监考人员参加考试工作,同时做好学生的考前动员、考风考纪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工部(处)、宣传部配合进行考前教育、宣传及考试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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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工作,保证考场设施满足考试要求。

  第八条

  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等组成校级巡视组,负责对全校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由各学院党政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秘书、团干辅导员组成院级巡视组,负责对本院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各类考试的全程督察和意见反馈。

  第九条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在每学期的最后2周进行。按教学计划完成授课任务的,一般应在结课后2周内完成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校级考试课程,由各学院确定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考试课程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第十一条

  院级考试课程,由各学院把考试课程名称和监考人员报送至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各学院把安排结果通知到学生和监考人员。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考试一般以班级为单位设立考场,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实行学院间交叉监考。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教师或相关教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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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其他与教学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监考守则中的规定。熟悉考场规则,积极配合巡视人员的工作,严格管理并能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由监考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交回教务处备案,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六条

  本科生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类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而定。

  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即通过或不通过)。课程成绩合格的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形式。

  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即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文献综述及实践技能等,或多种形式组合。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严格要求,做到理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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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与实验、实践操作相结合。课程成绩可由平时成绩(考勤、课堂讨论、作业等)、阶段性考核成绩(期中考试、课程论文、课程实践、课程实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的改革,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课程性质,提出改革方案,并于学期初前填写《大学考试改革申报表》,经课程承担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但不得以考试改革为名,随意更改考试方式,放松考试要求,降低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本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着重检查学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运用情况,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利于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要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试题应具有客观性、代表性、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命题应同时准备内容、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命题时,每份试题需提供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与原试题一起存档保存。同一套试题5年内不得重复使用。A、B两套考题的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70%。开卷考试试题应以检查学生的概括和分析问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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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为主要目的,避免完全抄书或笔记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试题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凡有60%及以上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学院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任课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问题应拒绝回答。坚决杜绝漏题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同一教学大纲、进度一致的课程,考试前应成立命题小组进行统一命题并建立试题库,实行统一阅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指定专人命题。

  第二十五条

  命题工作实行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系(教研室)主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并指定命题教师,在课程结束前2周,由命题教师填写《大学考试命题审核单》。试题定稿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在《大学考试命题审核单》上签署意见后分别留存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可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2周办理试卷印刷手续,并严格遵守试题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在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之前的相关课程,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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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可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施前举行考试。

  第四章

  阅卷与评分

  第二十八条

  期末考试成绩是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部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课程总成绩的70%。有实验(实践)内容的课程,课程实验(实践)部分的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课程总成绩的10%—20%。

  第二十九条

  凡被列为考试课程的试卷,要严格按照《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阅卷规范》进行评阅,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禁止学生进入阅卷地点,干扰阅卷工作,所有试卷不得带离指定阅卷地点。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教务处及各学院要对评分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通常应呈正态分布。

  第三十二条

  在各门课程试卷评阅后,各学院要会同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对试卷进行抽查,重点抽查60-69分以及90分以上的试卷,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开展试卷分析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

  -22-

  行网上录入。录入后,须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打印并签字。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如发现错误应当更正的,须由任课教师申请、院部核实,教务处审核处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成绩单必须由学院教学秘书统一收回整理好后,交回教务处。有特殊困难等情况不能按期交回成绩单的任课教师,必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课程成绩有疑义的,须在课程成绩提交公布后2周内(如遇节假日可顺延)由学生本人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教务处联系开课学院,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系主任、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共同复查,将复查结果在一周内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向申请学生通报复查结果。根据复查结果,应当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办理成绩更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课程实习、实践技能训练、课程设计、科研训练、毕业综合实习等,各实践教学环节都应按照实践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试卷印刷过程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泄密或丢失。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23-

  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答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相关学院和教务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并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试卷采用全校统一制定的试卷卷首样式印刷,注明考核课程名称、学年学期、考核所需时间等信息,并注明闭(开)卷及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品等信息。

  第四十条

  试卷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1周内打印密封。试卷统一到学校指定的印刷点印制。

  第四十一条

  试卷评阅成绩提交后,应将课程试卷(含补考试卷、重修试卷)、教学记录表、教学日历、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阅卷记录单、课程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建立课程档案,交由开课学院统一集中存档管理,课程档案材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学生毕业离校后4年。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

  第四十二条

  课程实验、实验课程的实验报告和平时考核材料,课程论文及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环节的相关考核材料(如实习报告、课程设计图纸、平时考核材料等)均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整地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同试卷。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各学院应组织各级教学督导人员

  -24-

  对评阅过的试卷、课程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进行专项抽查,以了解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和考核情况。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参加考试,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请病假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后生效。未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

  对学生申请缓考的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缓考资格,以旷考论。学生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如有不合格,应参加学校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四十六条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进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重修:

  (一)在课程考核中作弊的;

  (二)课程考核旷考的;

  (三)课程缓考后不合格的;

  (四)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25-

  (五)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程、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不合格的;

  (六)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应予重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校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修开设的其他校级选修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生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为“90”分。

  第五十条

  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在任课教师的要求和指导下,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十一条

  办理完课程重修手续的学生,方可参加考试。每个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学生本人登录个人教务系统进行重修报名并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十二条

  因转专业、转学、留级、结业等其他原因,需重(补)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办理《大学重(补)修申请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导致

  -26-

  重修课程变更的,教务处委托课程所属学院指定相应的课程来安排重修。

  第五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与正常主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冲突课程可申请缓考。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学生重修课程次数不限,重修次数按实记载,课程最终成绩以重修考试分数最高值记。每位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五十六条

  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五十七条

  应试学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等考试相关证件,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面外侧。学生证等考试相关证件遗失者,需学院开具粘贴有一寸照片加盖骑缝章并注明学生个人信息的证明,准予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迟到者,应向监考人员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该课程按旷考论处。

  第五十八条

  应试学生在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安静。除自带该课程考试指定的文具外,不得将任何书籍、纸张、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已带到考场的,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时,学生可带课程考试指定的书籍、笔记本等。在考场内不得随

  -27-

  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事情。

  第五十九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或教师暗示答题内容,除试卷字迹不清外。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六十条

  应试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领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写明学院名称、专业、年级、学号和姓名。答题一律用黑色中性笔书写,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六十一条

  应试学生在答卷过程中,不得东张西望,不得将笔记本等垫在试卷下,不得交谈议论,严禁偷看、夹带、传递、换卷以及抄袭他人试卷或让别人抄袭自己答案,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互借文具或计算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不得拖延时间,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和喧哗。不按时交卷或有意拖延时间,经警告无效后,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视为考试违纪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监考人员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应试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并有义务向学校举报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

  第八章

  监考守则

  -28-

  第六十四条

  监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教书育人的重要环节之一。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维护考场纪律,热情的关怀学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十五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学习考试及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事项。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巡视考场情况,在监考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对考生热情、耐心,不要因执行考试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六十六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未佩戴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未经教务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六十七条

  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由他人代替监考。监考人员必须在当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者将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要认真核对应试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并要求应试学生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凡发现人、证不符的应试学生,须当即查收其相关证件,考试结束后交由教务处查证处理。

  第六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应试学生将书包、衣物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纸张、笔

  -29-

  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放到不可触及的指定位置后方可发放试卷。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向应试学生宣布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并宣读考场规则。

  第七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填写考场记录单,检查应试学生按要求就座情况。为防止考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考生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其参加考试。

  第七十一条

  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应试学生首先在答卷上写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第七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只宣布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不得解答学生提出的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得自行更改考试时间。

  第七十四条

  开考后15分钟,拒绝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特殊规定的考试例外),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七十五条

  考试时间进行到一半时,将交卷学生数如实填写于《考场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将本考场情况和考试中发生的其他问题如实填写到《考场记录单》中,考试结束后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

  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犯考场规则的行为,-30-

  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其已形成作弊事实,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要求其退出考场。对考场违纪或作弊者,监考人员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要求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将学生违纪或作弊证据随考场记录单一并提交到教务处。

  第七十七条

  监考人员对于发现的学生违纪或作弊情况,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或包庇、袒护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否则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接受巡视人员的监督,对于巡视人员发现并指出的考场违纪或作弊现象,应配合巡视人员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第八十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进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在考场内不得做阅读书刊报纸、聚集聊天、谈笑等与监考无关之事。玩忽职守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按《大学教学

  -31-

  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诬陷、打击报复考生。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和1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分别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到考试结束时间时,监考人员应立即命令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取试卷。收卷期间学生不得离场,监考人员收卷后必须清点实收试卷,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相符后宣布结束考试,学生方可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应将学生答卷等及时交到教务处考试办公室,对丢失学生答卷的教师,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标注“违纪”、“作弊”等字样。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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