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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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1  第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机关消防机构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1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生产者应当在省*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消防产品的质量,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在省*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购买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留存购买凭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涉及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消防产品施工、安装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消防产品前,应当现场核查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供货来源等内容,消防产品经现场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的,不得施工、安装。核查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实施监督,并在消防产品的进场查验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中签字确认。

  对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施工、安装。

  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消防产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产品维修的技术标准,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条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灭火药剂等。

  第十九条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成立行业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维护行业诚信,履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接受有关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者。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查处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本省消防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安全预警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定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需要抽样检验的消防产品种类、型号及数量,由省人民*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产品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合格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四)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机关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对监督抽查的消防产品实施现场检查判定。

  消防产品质量能够现场检查判定的,应当现场检查判定,并将检查判定结论送达被检验人。

  被检验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查判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检验。*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验人。

  第三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不能现场检查判定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第三十二条 检验抽查的样品由被检验人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机关消防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样品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被检验人对*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产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消防产品,*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被检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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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1)

——最新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全文3篇

最新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全文1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三年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及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专项评价。

  第二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时,起草单位应当对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价,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行政许可评价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当通过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公众易于参与的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评价,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认为通过本条例第六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废止该行政许可;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设定机关予以调整。

最新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全文2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其行政许可职责、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依据和举报、投诉方式。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台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目录执行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察,及时调查处理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台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定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或擅自增减行政许可条件;

  (二)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事项的情况;

  (三)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及作出决定,以及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收费,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五)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依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二)查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发布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建议其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下级人民*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实施并修改或者废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法制机构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机关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责令该行政机关停止实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及时清理的,应当责令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清理。

  第三十九条 原以行政许可方式管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承接该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承接事项的管理方式、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社会组织实施承接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承接事项、管理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级人民*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服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组织。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投诉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最新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办事指南、业务手册、行政许可决定等有关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手册规定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或者未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应当当场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当场受理的;

  (七)未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书面凭证的;

  (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九)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资料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批准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举报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未依法保密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未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权限,设定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未经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上级人民*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

  (七)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服务的;

  (八)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擅自收费或者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2)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1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省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出现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省人民*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明确职责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公益广告、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的提升。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2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加强重点抽样检验。

  第五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省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发布。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举报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及时报送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同时向省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告。

  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和信息互通共享,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台,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六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后,发现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上级人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无偿采样。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六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机关移送,*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

  (二)未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和盗用、冒用批准文号及改变批准内容的保健食品;

  (三)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类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有毒蘑菇、霉变粮食或者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动物、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

  (五)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六)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值的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对无法提*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中,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相关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授权生产、协议监制、荣誉出品和共同标识等形式规避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散装食品出厂时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和食品标签。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和取用工具。鼓励设立食品临近保质期专营区域。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保健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条件、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保健食品供货商印章的相关资质、产品批准证书和相应批次合格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其生产场所以店铺形式销售其生产的食品,还应当符合食品销售的相关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现场制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应当停止对食品经营者提供网络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加强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一)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二)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等信息;

  (三)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四)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筑施工单位对其食堂及工地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卫生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召回,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容器)专用,加工、制作、销售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集体聚餐应当具备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防止交叉污染,并对提供的食品留样48小时,以备检验。

  第二十九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限。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证明和餐饮具批次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贮存、运输、装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容器、工具及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三)不得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成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和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冷库贮存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适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得利用回收的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工具、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已经备案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向当地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与垃圾堆放场所、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二)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区、包装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总面积不得小于三百*方米;

  (三)有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清洗、消毒、包装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

  (四)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消毒餐饮具应当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七)具备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条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集中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

  第三十八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经预先核准名称,向县级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县级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使用经核准的名称,并将其以牌匾形式悬挂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有相应的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地面、墙面应当采用水泥或者瓷砖等硬质材料,符合清洁要求;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按食品安全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

  (三)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别存放,设备、工具专用;

  (四)定期维护食品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注食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和保质期等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禁止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县级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划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部门由设区的市人民*指定。

  第四十八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级人民*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防虫、防尘、保洁设施;

  (七)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八)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带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九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五十条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和社会管理需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定点定时、连锁经营的饮食供应模式。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3)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新版 (菁选3篇)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新版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专项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 省*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监督,及时公布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推进消防产品管理信息化。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由省*机关消防机构免费提供。

  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消防产品实行社会监督,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中发现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应当互相通报,实现部门之间案件查处情况和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源的共享。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新版2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出厂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生产者应当在省*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消防产品的质量,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在省*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填写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购买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留存购买凭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涉及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消防产品施工、安装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消防产品前,应当现场核查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供货来源等内容,消防产品经现场核查发现与实际不符的,不得施工、安装。核查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实施监督,并在消防产品的进场查验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中签字确认。

  对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施工、安装。

  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消防产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产品维修的技术标准,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条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灭火药剂等。

  第十九条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成立行业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维护行业诚信,履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接受有关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者。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查处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本省消防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安全预警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定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需要抽样检验的消防产品种类、型号及数量,由省人民*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产品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合格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四)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机关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对监督抽查的消防产品实施现场检查判定。

  消防产品质量能够现场检查判定的,应当现场检查判定,并将检查判定结论送达被检验人。

  被检验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查判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检验。*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验人。

  第三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不能现场检查判定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第三十二条 检验抽查的样品由被检验人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机关消防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样品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被检验人对*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产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消防产品,*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被检查人承担。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新版3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未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合格证明文件,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消防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四)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五)其他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使用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的消防产品的;

  (二)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中涉及的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施工单位未现场核对消防产品,或者经现场核对发现与实际不符后仍然施工、安装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同意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未按照规定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未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

  (二)指定消防产品品牌或者销售单位;

  (三)利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产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职权干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六)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4)

——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篇

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

  第四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5)

——消防产品工作总结3篇

消防产品工作总结1

  我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在公司领导和业主的支持下,本着“安全一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近期各地都不时有火灾发生,我市场在陈明总经理领导的指挥下,对消防安全严格把关,确保了市场安全运行。按照2013季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序地进行,并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消防安全及安全培训的工作。现将本季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工作到位

  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市场消防安全工作按计划进行开展,组织成立了消防应急小组,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联合组成应急小组,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使本季度消防安全工作在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正常开展实施。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职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灭火器使用知识,以及遇到火灾逃生及救护知识等。

  2)负责市场消防管理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习、训练,不定期的对所有员工发送有关消防安全警示和消防安全知识的短信。

  4)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灾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树立教育为本、增强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安全知识、认识和观念。

  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事关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只有全员懂得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只有集中力量抓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使职工都牢牢树立起安全意识,真正警觉起来,才能真正保障我部生产、生活的安全运行。 为了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文化知识和消防安全防范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制度的责任化理念,在对全体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基础上,把握消防安全生产活动创造的有利条件,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演练活动。通过对消防安全理论学习和消防器材操作的培训活动,使全体员工既懂得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又能做到在实际操作消防器材,能很好的运用所学知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了消防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开展各类消防安全活动

  1、由消防安全工作小组领导组织,小组相关成员配合每月进行了至少一次全面的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到有检查、有结果、隐患整改有跟踪结案。

  2、2013年项市场专项、综合消防安全检查共12次,并做到将检查到所存在的隐患通知及时下达到整改经营户,且做到有跟踪、有关闭,隐患整改率达100%以上。

  3、全年消防安全专项综合培训2次;组织考试1次;灭火器演练1次、消防安全应急演练1次。

  4、我部2013年更换灭火器共10个,另外还对5个灭火器进行了加粉处理,每次检查后都合格的灭火器贴上标签,注明检查人和时间。

  5、以“119”消防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期间,在市场悬挂宣传横幅4条,宣传标语、宣传图片10张、制作了1期消防安全板报,对各个部位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

  演练,通过 “119”消防宣传周活动的开展,

  全面、生动的宣传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形成了人人参与消防,人人支持消防,人人宣传消防的良好局面,极大的促进了活动的开展。

  四、消防安全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1、端正消防演练的态度

  部分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培训、演练时不能引起高度重视,抱着好玩的心态,也有个别职工在接到培训、演练通知不参加,演练时不投入。

  2、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力度

  一年来,虽然我们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些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与公司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在2014年的工作中,我们要树立高度的消防安全理念,做到居安思危,消防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把消防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消防产品工作总结2

  根据公司下发《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在我站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五大活动),现将开展消防安全活动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面动员,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安全意识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站组织全体动员大会,集体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使每个员工都能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党和*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同时还深入宣传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消除事故隐患,让安全扎根于每一个人心中。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崔站长、夏站长牵头,相关班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分步骤、按计划组织人员对宁东铁路站上上下下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

  二、完善安全体系、各项管理制度

  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下,我单位更是对安全工作倍加重视。从宁东铁路站组建时就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项目管理的重中之

  重,抽调了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精兵强将。进站后,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更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建立健全了安全保证体系、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了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近期以消防安全活动检查为契机,多次组织各班组自查及人员到作业现场检查。重点介绍了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层层把关,逐级检查,打消懈怠心理,积极行动,查找安全隐患,从标准化管理及内业资料抓起,全面落实大检查各项要求;要找准重点,特别是规章制度、台帐、维护、操作规程、配置、设备管理、等要合符程序,有理有据,共同确认;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进行拉网式检查,如实填好记录,并备案。

  三、坚持检查原则,强化责任落实

  各领导组对消防安全活动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做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按照安全工作小组工作要求将安全检查任务责任划分到人,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并指定具体的责任人负责跟踪落实,确保每项检查工作到位。在整个检查过程中严格细致,始终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难于整改的实行了跟踪管理、统一挂号、落实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并限期整改消号,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从严处理。确保了安全检查工作人人肩上有责任,人人手中抓落实。

  四、加大整改力度,全面排查隐患

  安全工作小组根据安全检查通知并整改的实际情况,深入现场对各班组、设备、机械室进行了严格细致、突出重点的安全隐患检查。主要检查了: 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场内设施设备维护及管理情况、办公楼住宿、办公场所用电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此次消防安全活动检查开展以来,我站高度重视,按照上级部门的消防大练兵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练兵工作的新思路,不断改进新方法,完善新机制,活跃练兵氛围,全面强化了员工素质,提升了员工处置各类灭火救援事故能力。

  从检查结果来看,总体情况良好,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有保障,*时有检查、有维护、有记录、有安全档案。

  五、积极消除隐患,提升安全意识

  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崔站长、夏站长对安全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要求,并责成相关班组负责人尽快落实整改处理,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的相关人员,将采取经济与行政双重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提出切实做好员工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教育工作,确保我站的安全。

  以公司下发《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的活动》要求工作为契机,大力开展安全的宣传教育,营造和谐安全的氛围,使全体人员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努力

  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把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一切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消防安全活动后,我站全体干部职工齐心协力,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执行大检查的各项安全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安全消防活动”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真正有所提高,在执行安全制度上真正严格起来,形成良好的综合安全管理氛围。

消防产品工作总结3

  20xx年,我局消防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消防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年初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各工作事项,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了各项民政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责任

  消防安全重于泰山。全市民政部门从践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搞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

  一是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市民政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民政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的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抓好对口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定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系统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是坚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作为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年初有工作安排,下发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xx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消防安全工作做到了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凡消防安全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三是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今年,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专门召开了4次局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会上均专门强调了消防安全工作。此外还分别于1月专门围绕消防安全工作召开会议部署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局主要领导经常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及时对本部门安全生产提出要求,积极支持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市民政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职能职责、管理规章、处置程序、宣传教育、奖惩考核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二、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消防意识

  认真落实《市民政局安全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安全生产学习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情况通报,组织收看了安全生产教育警示片。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市*局开展了“九九消防*安行动”重点针对国办福利机构加强了消防知识宣传。

  此外,我局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还充分利用QQ群、黑板报、宣传栏等阵地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单位针对我市发生的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学习,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对照检查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抓好预防和整改。通过学习教育,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全体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安全工作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明显增强。

  三、周密安排部署,强化消防监管

  按照市安委会有关部署,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消防安全监管力度。一是严格按照《市*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属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业务处(室)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农村敬老院、殡仪祭祀场所、军休军供保障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风险等级评估,探索建立分级监管监察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按期实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在市军休所、农村敬老院等民政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坚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二是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认真的排查和整改。为认真吸取外地火灾事故频发的教训,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我市旱季期间火灾形势的稳定,我局多次向区县民政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发文件通知,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做好防范工作

  一是加强督促检查。局机关和各单位积极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消防问题和不安全因素,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增添措施,清除消防隐患。各单位办公场所及车辆及时更换了老化和使用后的消防器械,同时加大对出租房屋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二是在旱季、汛期和重大节日前都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局机关、市殡仪馆、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市军供站等重点防火单位和要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实行重点监控。

  三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防火防盗安全责任制。局机关从2009年起聘请专业的保安公司负责机关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院、市军供站、市殡仪馆等单位也聘请了专门人员负责护楼守院和值夜班。

  五、抓好民政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一是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助机制建设,随时做好因大面积火灾造成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处置准备。二是以和谐社区建设为抓手,一方面加强城市社区软硬件设施建设,一方面提高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工作人员待遇,为所在地*机关开展基层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搭建好阵地和*台。三是在开展养老机构审批的过程中,严把消防安全关口,切实做到没有通过消防安全审核的不予审批。

  20xx年,我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效防止了各类民政机构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了各项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部门责任,健全内部责任制,狠抓措施落实,严防各类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6)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3篇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1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可以采取*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7)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菁选3篇)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

  第八条 各级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主办,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承办。

  第九条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目的省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

  第十条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省学生体育协会、省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

  第十一条 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办,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主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

  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体育竞赛,但不得转让体育竞赛主办权。

  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协办体育竞赛。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竞赛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竞赛必须纳入省体育竞赛计划。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竞赛规程并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可行的组织方案;

  (四)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经费;

  (五)举办体育竞赛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以及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运动会必须经省人民*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全省性、跨省的体育竞赛,以及以“山西”“山西省”“全省”“三晋”等包含山西省内容冠名的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和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

  举办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竞赛,由设区的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

  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依照《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举办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向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40天,特殊情况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20天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

  (四)场地、设施、器材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证明材料;

  (五)经费来源及预算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提倡参赛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举办危险性较大或者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项目的竞赛,参赛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到体育竞赛举办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体育竞赛主办者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主办者。

  第二十二条 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卫生、消防、工商、税务等手续的,主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登记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采取必要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比赛的时间、地点、比赛项目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取消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必须向原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体育竞赛主办者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竞赛的规模、影响及危险程度确定。

  体育竞赛结束后20日内退还保证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更改体育竞赛时间、地点、比赛内容,或者取消体育竞赛,造成体育竞赛参赛者或者消费者损失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体育竞赛参赛者或者消费者重大伤亡的。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对体育竞赛参赛者、消费者的损害补偿或者充抵罚款。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七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该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在体育竞赛经费、组织方案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聘请未经注册确认的裁判员,或者聘请裁判员及裁判员拟任职务情况未向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体育竞赛有悖社会公德或损害参赛者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体育竞赛主办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

  (二)实际举行的体育竞赛与批准或者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取消体育竞赛的;

  (四)未按规定制订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没有落实安全责任的。

  第三十九 条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以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他体育组织的名义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取消该体育竞赛,并处1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8)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菁选2篇)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1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三年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及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专项评价。

  第二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时,起草单位应当对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价,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行政许可评价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当通过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公众易于参与的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评价,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认为通过本条例第六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废止该行政许可;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设定机关予以调整。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2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其行政许可职责、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依据和举报、投诉方式。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台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目录执行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察,及时调查处理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台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定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或擅自增减行政许可条件;

  (二)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事项的情况;

  (三)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及作出决定,以及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收费,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五)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依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二)查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发布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建议其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下级人民*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实施并修改或者废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法制机构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机关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责令该行政机关停止实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及时清理的,应当责令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清理。

  第三十九条 原以行政许可方式管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承接该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承接事项的管理方式、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社会组织实施承接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承接事项、管理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级人民*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服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组织。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投诉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全文3篇(扩展9)

——广东省高考政策

广东省高考政策1

  ◆取消一本线,保留本科线。致使各大院校会设置自己的专业线,好高校,好专业的竞争变得尤为激烈。

  ◆文理不分科会导致试卷难度上升,对善于文科的学生不利,善于理科的同学扩大了竞争优势。

  ◆明面上,英语退出统一高考,但其实竞争变得更加残酷。名校对于英语成绩有要求,这就促使你不断提高成绩。改革前如果你的英语成绩不够好,可以通过优势学科拉分。改革后,英语成绩不够好,甚至可能失去进入名校的资格!

  ◆三科等级考的存在,使得每门学科都要均衡发展。

  广东省高考改革应对策略

  ◆夯实所有学科基础,不让任何学科成为“短板”。

  ◆高中知识抢先学习,避免学习落差。新高一开学后,就将面临“分班考”,分班考将是抢占高中优秀师资的一个机会。很多学校都会拿高一期中试卷作为考卷。这就要求你,各门学科在暑期达到高一期中水*。

  ◆极其重视英语,从现在开始抓起,力争第一次英语社会化考试,就考最高分,减轻日后的学习负担。

  ◆提前树立目标,为“高校自招”做准备。

  广东省高考改革准确定位英语

  ◆高考改革后,英语实行社会化考试,一年两考,三年六考。考生可多次参加,取最高成绩。这就意味着考生如果能在自己英语水*最好的时候(中考后)把握时机,在高一就尽早考出最好的成绩,那么就可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拿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其他科目的学习。

  ◆英语课程需要我们科学合理地规划。在高一想取得英语社会化考试的最高分,需要在初中做好充足的准备,做好初中三年英语的整体科学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力争在初中三年夯实英语的基础,一举决胜中考进名校,摘取英语高考最高分,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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