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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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7篇

篇一: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件 2 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 号),进一步推进全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教师教学、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 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藏教工委〔2018〕3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含兼课的学校行政人员、少先队辅导员、援藏教师、聘用教师、内地班校派出教师、民办学校教师等承担教师职能的人员)。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传播达赖集团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极端民族主义。

 (四)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极端错误观点;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五)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行为暴力伤害学生身体、心理的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出现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十二)乱印、滥发各类学习资料,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睡眠和身心健康;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在学校规定时间外安排教学任务的行为。

 (十三)无视、纵容学生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

 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党组织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教师发生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

 第十六条

 教师出现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当年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教师实际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及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七章

 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细化、易于操作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师范大学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XX师范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受聘承担 XX 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教师。

 二、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 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11.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2.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3.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4.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5.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6.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 17.以盈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和教辅资料。

 18.擅离教学岗位。

 17.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或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并产生不良影响。

 19.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PPT 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0.未经批准减少总学时或缩短教学周数。

 21.未按时完成或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内容。

 22.上课迟到 15 分钟以上。

 23.课堂上接打电话、教室内吸烟或酒后上课。

 24.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

 25.试卷命题存在明显错误。

 26.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7.监考迟到或擅离考场。

 28.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试结果无效。

 29.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30.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31.登载学生成绩档案出现重大差错。

 32.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33.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34.教师发现所指导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及时制止。

 35.指导或带队教师在实验、实习、实践中不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学生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损害。

 36.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进行指导或对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抄袭。

 37.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38.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39.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其他工作。

 40.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41.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42.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4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4.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

 和人身攻击。

 4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46.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4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48.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部、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49.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50.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51.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52.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对职业负面行为的处理

 (一)教师职业负面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职业负面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监察处、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职业负面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学校监察处和教师发展中心,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组织(人事)部。

 3. 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联合纪委、监察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负面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 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

 机关党委)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教师职业负面行为处理办法 对出现职业负面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对师德“一票否决”清单中的相关行为,按照《XX 师范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处理。

 3.情节较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资队伍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行政承担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人,负责本单位教师的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资队伍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不到位; 2.教师职业负面行为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职业负面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做出的职业负面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负面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职业负面行为问题或因职业负面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为扣减本单位和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2.学校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参照执行。

篇三: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3.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二、工作纪律方面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故旷工或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6.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职责,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7.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在 招 生 考 试 、 评 优 评 先 及 绩 效 考 核 、 岗 位 聘 用 、 职 称 评 聘 、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9. 鼓 动 、 逼 迫 学 生 转 学 、 休 学 或 退 学 , 导 致 学 生 辍 学 、 流 失的。

 10.侮辱、歧视学生,虐待学生,造成学生 身心伤害的。

 11.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三、廉洁从教方面

 12.索 要 、 收 受 学 生 及 家 长 财 物 或 参 加 由 学 生 及 家 长 付 费 的 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13.组 织 、 参 与 有 偿 补 课 , 或 为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 中 介 机 构 和 他人介绍生源、提供学生及家长相关信息的。

 14.向 学 生 推 销 或 变 相 推 销 幼 儿 读 物 、 图 书 报 刊 、 教 辅 材 料 、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15.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的。

 16.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篇四: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范文三篇 篇一 自 年 月 日起,我省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列出 13 项负面清单内容,教师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负面清单的适用对象:中小学教师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负面清单内容共有 13 项,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或自身在校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

  七、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牟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上述负面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据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篇二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现予以公布。中小学教师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参加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

 四、学风不浓,玩风过盛,作风漂浮,沉迷于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不重视专业能力提升,无故不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的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重大疾病、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对工作“挑肥拣瘦”,推诿、抗拒担任班主任等工作,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落实教学教研常规,不认真进行备课、授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与评价、课后总结反思等,漠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师生及家长当中产生负面影响。

 七、对学生缺乏爱心,歧视、侮辱、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不履行安全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二、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及其他物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四、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工,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形象、校园和谐。

 十五、参加封建迷信、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十六、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十七、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十八、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篇三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违法违纪的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共场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 2.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宣传、集会、游行、抗议、示威等活动的; 3.接受境外资助,并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6.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布、转发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观点的; 7.编造、散布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歧视、侮辱、谩骂、虐待、伤害、威胁学生的; 2.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不公

  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5.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7.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8.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 10.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存在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2.组织、参加或要求、诱导学生参与有偿补课,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及其他相关信息的; 3.参加赌博和非法博彩活动,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5.违背课程标准的要求和进度,随意拔高教学和评价要求,或小学一年级不坚持零起点教学的;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篇五: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文所称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辖区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 DZY 权威、违背 D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组织或参与地下宗教、邪教、赌博、传销和迷信等活动;组织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活动;在校内外传播和通过网络传播宗教;通过罢课、罢教或变相罢课、罢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诉求)。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备课上课堂,抄袭他人教案;在上课过程中有接打手机等影响教育教学(保教)活动的行为;不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换课;不认真批改

 作业,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改作业;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故旷工、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六)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

 (七)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八)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体罚或以讽刺、挖苦等变相方式体罚学生。

 (九)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保送及绩效考核、教师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二)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或其它商品;让学生或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谋私利。

 (十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

 兼薪行为;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兼职兼薪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五)在校园中言语粗鲁、在学生面前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歧视、指责、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在工作日饮酒,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或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各学校要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凡有上述负面清单上的情况,中心校将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对于有猥亵、虐待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百,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名优骨干教师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上报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称号。

篇六: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1 -

 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XX 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 XX 县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一、思想清单

 1.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

 2.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 XX、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楷模等言行;诋毁、丑化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通过教育教学和保教活动,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组织或者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及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6.擅自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有宗教背景的组织、个人

  - 2 - 的捐赠;在校园内从事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或向学生传播不健康的思想。

 二、业务清单

 7.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保教任务。

 8.工作中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课、长期请假,擅自停课、缺课、离岗。

 9.在工作时间从事打游戏、炒股、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1.在“备教辅改考”等教学常规方面有敷衍塞责、马虎从教、误人子弟的行为。

 12.违背课标、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非零起点”教学。

 13.在招生、考试、推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4.在考试命题、监考、评卷、统分等工作中组织、参与作弊,或有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5.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

  - 3 - 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16.无故不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三、廉洁清单

 17.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8.向学生及家长乱收费,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电子产品等商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9.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影响教育教学、保教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0.在住所或购买、租用其他场地开展有偿补课。

 21.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或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

 22.组织、推荐、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23.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获取财物。

 四、德行清单

 24.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谩骂、歧视、猥亵、虐待、伤害学生。

 25.以辅导、谈话为名,带异性学生单独到教师办公室教师宿舍,单独频繁联系;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 4 - 26.工作态度恶劣,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教育管理学生缺乏耐心、细心和爱心。

 27.在校园内吸烟、上课时间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酗酒闹事。

 28.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29.故意刁难学生和家长,随意训斥、指责学生家长,或给家长布置本应由教师完成的专业任务。

 30.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情引导学生崇尚娱乐明星,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31.对校园欺凌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瞒报、谎报校园欺凌情况,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欺凌管理职责。

 32.采取诱导、劝退、劝转学等方式变相开除“问题学生”违规剥夺学生参加中、高考的权利。

 33.在教职工中搬弄是非、拉帮结派、推诿拆台、造谣生事、打架斗殴、打击报复,破坏同事间的团结。

 34.未经许可,泄露学生或学生家长的隐私信息。

 35.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和行业风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篇七:教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范文 序号 现象描述 自查 ( 有或否) 备注 1 有否侮辱、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否随意让学生停课、回家反省现象。

  2 有否利用招生、招聘、过节等机会收受家长或他人钱物现象。

  3 有否在申报职称、岗位、项目、评优评先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4 有否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用,有否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5 有否不坚持文明办公,工作纪律松散,办公期间炒股、玩游戏、看大片等现象。

  6 有否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顾全大局,经常散布消极言论,过分计较个人得失。

  7 有否不认真履职尽责,课堂教学常规不落实,备、教、辅、批、改不及时情形。

  8 有否在课堂接打电话玩手机、迟到早退、酒后上课现象。

  9 有否违背纪委相关规定或因品德不良、行为不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10 有否不通过合法方式或渠道反映意见建议造成影响,有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否参与邪教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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