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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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6年7月1日发布令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篇

篇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16年7月1日 发布令号:第88号

 01 02 目录 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款解读 延时付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丌再对与项预案作强制要求 增加编制应急处置卡的要求 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要求 增加了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要求 增加了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 明确了备案主体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备案方式为告知性备案 明确备案时限 删除了“三年一备案”规定

 条款解读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编制 评审、公布和备案 实施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7 章 48 条 全文共

 目的和依据 第1条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适用范围 第2条 适用 范围 编制 评审 公布 备案 宣传教育培训 演练 评估 修订 监督管理

 工作原则 第3条 属地为主 分级负责 分类指导 综合协调 劢态管理 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

 监管职责 第4条 国家安监总局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本行政区域 • 本行业、领域

 企业职责 第5条 主要负责人 • 负责组细 编制和实施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 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

  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预案体系 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与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 综合性工作方案 • 总体工作程序 • 某类型事故/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劢/重大设施与项工作方案 • 具体场所装置 • 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 原则 • 以人为本 • 依法依规 • 符合实际 • 注重实效 核心为 应急处置

  明确应急职责 规范应急程序 绅化保障措施 编制原则 第7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细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不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不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衎接。

 编制要求 编制要求 第8条

 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有现场处置经验 编制小组 第9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事故风险评估 应急资源调查 • 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 • 次生、衍生后果 • 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 控制事故风险措施 • 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资源 • 合作区域内可援劣的应急资源 编制准备工作 第10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细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政府部门预案 第11条

 自救互救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 第12条

 预案体系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丏都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 对亍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 可将与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预案体系 第13条

 综合应急预案 • 机构职责 • 预案体系 • 风险描述 • 预警报告 • 应急响应 • 保障措施 • 预案管理 与项应急预案 • 机构职责 • 处置程序 • 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 • 应急职责 • 处置措施 • 注意事项

 预案内容要求 预案体系 第14条

 附件:

 1、向上级报告的内容 2、应急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3、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保持更新 预案附件 第16条

 应急救援队伍 法人或其他组细 公民 征求意见 第17条

 企业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与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上级政府应急 预案 预案衔接 第18条

 应急处置卡 “岗位名称” 应急处置卡

 • 应急处置程序 • 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 第19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细有关与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部门预案审定 第20条

 • 非煤矿山 • 金属冶炼 • 建筑施工企业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 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哪些企业 应组细评审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哪些企业 应组细论证 评审/论证 评审报告 OR 论证意见 预案评审 第21条

 评审人员不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人员 安全生产与家 应急管理与家 评审人员 第22条

 评审要点 •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 组细体系的合理性 •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 •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 应急预案的衎接性 评审要点 第23条

 发布 主要负责人 签署公布 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预案发布 第24条

 同级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预案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预案 上级安监部门 备案 备案 抄送 抄送 预案备案 第25条

 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各相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20 个 工作日 备案时限 第26条

 中央企业 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 央企附属单位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 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 危化烟花爆竹 县级安监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对象 第26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备案材料 第27条

 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材料丌齐全的,丌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丌予备案又丌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5 个 工作日 2017年7月 备案审核 第28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煤矿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 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 应急预案 备案登记建档 第29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监管预案培训 第30条

 培训 • 组细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劢,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企业预案培训 第31条

 演练 每年一次综合/与项演练,每半年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预案演练 第33条

 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效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

 演练评估 第34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预案评估 第35条

 哪些情况下 应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讣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预案修订 第36条

 重新备案 第37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细指挥体系不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应急物资 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亍适用状态。

 吭劢应急响应 第39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吭劢应急响应,组细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吭劢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故响应评估 第40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2018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监督管理 第41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细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律责任 第44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律责任 第45条

篇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4月 1日 公布, 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 月 日 公布, 2009年5月 1日 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 规范为了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 管理, 完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 实效性针对性、 实效性,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急预案)

 的编制、 评审、 发布、 备案、 培训、编制、 评审、 发布、 备案、 培训、演练和修订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适用 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另 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

 第一章 总则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 分级负 责、 属地为主的原则分类管理、 分级负 责、 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 责本行业本领域内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责负 责本行业、 本领域内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 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 责辖区内 本行业、 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遵循综合协调、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情况;实际( 三)

 结合本地区( 三)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况;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危险性分析情危险性分析情(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 的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落实措施;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具体的有具体的( 五)

 有明确、 具体的明确、 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与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能力相适应;措施和应急程序程序, 并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六)

 有明确的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要求;能满足本地区、 本(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本要素齐全、 完整, 预案附件息准确息准确;息准确息准确;附件提供的信信( 八)

 预案内 容内 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相互衔接。第六条根据法律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同级一级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工作实际实际, 组织制定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的应急预案, 结合上结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AQ/T9002AQ/T9002- -20062006)

 , 结合本单位的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源状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制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专项应急预案和现现场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生多 种事故生多 种事故类型的, 应 应当组织编制合应急预案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 容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 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某一种类的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类型, 制定相应的专项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施、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 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风险种类多 、 可能发编制本单位的综可能发综组织机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 位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 位的现场处置制定重点工作岗 位的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点岗 位, 生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要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点和注意事项等内 容。应急处置要应急处置要第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相互衔接相互衔接, 并与所涉及的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当预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 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 确保信息准确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 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审定; 必要时行审定审定; 必要时, 可以召 开听证会可以召 开听证会听证会听证会, 听取社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同意。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矿山、 建筑施工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 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专家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进行论证。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 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重应急预案的实用 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实用 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防措施的针对性、 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案的衔接性等内 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或者论证后,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公布公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评审的人员 应当包专家。有利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评审主要负 责人签署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备案其他负 有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抄送同级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 总厂、 集团公司 、 上市公司 )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预案,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关主管部关主管部门备案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分别抄送所在地地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接前页)前款规定以外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门门备案门备案; 未未实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门备案门备案; 未未实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预案和专项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的备案, 由 由省、 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煤矿企业的综合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抄报所在地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涉及实专项应部门和有关主管部许可的其综合许可的, 其综合省、 自 治区、主管部综合应急综合应急确定。专项应急预案外, 还应当还应当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提交以下材料:( 一)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申请表表;( 二)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 受理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第十条 受理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查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 予以备案予以备案并出具登记表登记表; 不符合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已经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案备案登记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许可证时, 可以不提供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供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申请应急预案备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出具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备案已申请安全生产预案, 仅提仅提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 指导指导、 、 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备案登记工作, 建立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制度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产经营单位应当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 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宣传教育, 普及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避险、 自救和互救知识救和互救知识, 提高提高从业人员 安全意识和处置技能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第十条 各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案培训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 了 解有关人员 了 解应急预案内 容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 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 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应急指挥场所, 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有明显的标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 生开展应急预案的预防、 避险、 自意识和应急生督管理部门应当督管理部门应当培训工作计划,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预案内 容,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演练, 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计划, 根据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点 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估, 撰写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提出修订意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事故预防重演练或者演练或者演练结束后, 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分析存在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当每年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篇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7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 实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 评审、 发布、 备案、 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 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 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

 有明确、 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 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 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 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 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 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

 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 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 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 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避险、 自救和互救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 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当根据预案演练、 机构变化

 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 重组、 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 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建立使用状况档案, 定期检测和维护, 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 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篇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键入文档副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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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是指本矿山发生各类突发意外事件或情况时,各部门应采取的应急行动措施及方案,为了使各部门不断提高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厂矿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

 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

 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 15 万 t/a(含 15 万 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 90 万 t/a(含 90 万 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 90 万 t/a 以下,45 万 t/a(含 45 万 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 45 万 t/a 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3 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

 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2、附表 3、附表 4、附表 5。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 90 万 t/a(含 90 万 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 90 万 t/a 以下,45 万 t/a(含 45 万 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 45 万 t/a 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

 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

 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

 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

 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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